北京:“6.18”电商禁先涨价再打折、禁欺骗诱导消费

2019-06-14 18:42发布

中新网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 杜燕)一年一度的电商行业年中促销季已来临,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价监局、北京市消协等对16家电商企业就“6.18”年中促销活动进行集中行政指导和经营提示。

参加此次“电商企业行政指导会”的包括天猫、京东、亚马逊、当当网、国美在线、苏宁云商、美团、寺库、每日优鲜、转转、微店、小米、全星时空、酒仙网、顺丰优选、今日头条等16家电商企业。

平台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标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负责人称,平台经营者须保障用户信息、用户身份处置权,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区分标记自营业务

《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相关负责人强调,促销活动期间,要重点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检查平台内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列表页面和信息详情页面是否均标记了“自营”标识;检查在同一平台内“自营”标识的样式、位置和显著程度是否一致。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产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促销活动期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产品质量检查,自觉履行并督促商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促进网络交易产品质量的提升。

禁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疗效或保健功能

如今,网上吃喝玩乐商品应有尽有。对于网上销售食品,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杜绝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行为;销售的普通食品标签内容涉嫌虚假标识声称;在网页上宣传普通食品涉嫌具有疗效或保健功能的行为。

北京市市场监管食品市场处相关负责人指出,电商平台要严格履行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及违法的店铺自觉下线,停止其经营行为。

不得使用“仅限今日”等诱导顾客消费

“今日特惠”“明天涨价”?对此,北京市价监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负责人强调,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比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负责人强调,各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商家标价规则的合规审核和价格行为的认真管理,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畅通诉求反映渠道,落实赔偿先付制度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指出,促销活动期间要主动公示集中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明示、规范订(定)金和优惠券的使用方法;不得先涨价再打折;不得虚构交易、利用虚假的成交量和成交额误导消费者;严格遵守“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积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负责人指出,要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在订单量激增的同时,加强售后服务机制建设缩短客诉响应时间,把更多矛盾解决在源头,防止事态升级、风险蔓延。

12315中心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各电商平台企业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首问责任,严格落实赔偿先付制度。同时,打破部门壁垒,加强企业内部的交流沟通,并积极对接行政监管数据,促进平台第三方商家信息与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的对接融合,找准真正的问题主体,这不仅有利于平台内部的管理规范,更有利于整体消费环境的净化和改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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