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王涵 报道
长久以来,各大网商平台的评价机制是否公平、合理、真实,一直饱受社会公众质疑,如何完善评价机制,给予消费者真实客观的评价,也是各大网商平台期盼达到的最终目的。近来,由职业恶意差评引发的案例,引起有关专家学者对于如何立法规制恶意差评行为极大关注,同样也引起了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
今年初,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事案件,在该案中,7名“90后”年轻人组成的职业差评师团伙被判决赔偿阿里巴巴经济损失8万余元,合理支出4万余元。
据记者了解,这还不是唯一的惩罚,这个团队因同一事件还曾遭受过深圳龙华区法院的刑事处罚,该院以敲诈勒索罪对他们分别判处了2年至7个月不等的刑期,也就是说因为恶意差评,破坏网商评价体系,犯罪人遭到了刑事民事的双重罪责,这样的处罚力度在之前是比较少见的。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有关评价的考核管理机制,可以考虑对目前“不得删除评价”这样一刀切的规定进行完善,设置合理的标准,这样既能保护电商领域的信用评价制度,又能剔除恶意差评等不良内容,从而为创设更加良善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网店店主委曲求全换来更多差评
一直以来,网商平台无论是外卖、点评网站、消费论坛等,真实、客观、有效的评价体系,都是直接决定一项产品销售量的重要标准,也是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鉴别商品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
目前,国家规定任何平台不能随意删除用户评价,也正是基于此,一些不法分子就打起了评价体系的歪主意。这种现象在网商平台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前文提到的差评师遭刑事民事“双杀”案件的起源就是因为,一位在淘宝平台经营多年的店主刘某,他在前不久就遇见这样的差评事件。他店铺内一款“爆款”产品,莫名其妙收到了一条差评,这条差评咬定其销售的电饭煲是伪劣产品,刘某对此百思不得其解:“我店铺内所有的商品都有3C认证、进货发票,保质保真,但这条差评写了400多字,看上去可没少费功夫。”
由于,刘某大部分的销售业绩都来源于网络,因此,他对于差评就特别在意,他决定无论如何,都要让对方满意。于是,他提出了买家可以退款退货,但是买家不同意。他又提出买家可凭票报销维修费用,买家依然不接受。
这可愁坏了刘某,但思前想后,他觉得,自己可能是遇到了职业差评人员。果不其然,当刘某提出赔偿888元作为补偿后,对方立马答应了刘某的请求。
考虑到被“差评”的是店里的“爆款”,怕差评对销量有影响,无奈之下,刘某选择付款赔偿。谁知,后面发生的事更是令他始料未及。他发现,自此以后每隔一段时间,他的店铺就会收到一次类似行为的评价,并都要求赔偿,更过分的是,刘某发现给出差评账户的注册手机号居然都是同一个,刘某实在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
果然,刘某的猜测不假,经过警方侦查,背后一伙网络职业差评团队主导的敲诈勒索案件也浮出了水面。
通过深圳警方的侦查,最终抓获了曾某等7名利用差评敲诈勒索商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交代,该团伙自2017年3月份开始,就在各大网商平台利用同样的方式勒索商家,而刘某只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
据警方通报显示,该团伙与以往的传统作案方式不同,他们敲诈的手法更为职业与隐蔽。值得一提的是,团伙7人均为“90后”,最大的不过1991年出生,最小的才刚满20岁。
2018年6月,深圳龙华法院对这一“差评师”团伙作出刑事判决:7名犯罪嫌疑人故意以差评相威胁,对网店店主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判决这7人犯敲诈勒索罪成立,有期徒刑7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
随后,阿里巴巴又将获刑的7人诉至法院,向该差评师团伙索赔70万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恶意差评行为扰乱了平台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平台长期经营打造的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判决被告共计赔偿阿里经济损失8万余元,律师费等合理支出4万余元。
网络平台深受其害
这不是淘宝平台遭遇的第一起案件。
据阿里巴巴披露,自2017年阿里巴巴开启打击恶意行为专项行动以来,阿里巴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配合有关机关破获20余起利用恶意差评对平台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现象案件。恶意差评行为,如今发展蔓延的趋势早已不局限于各大购物平台。
在网络中,各大口碑平台也成为重灾区。
例如在美团、大众点评等经营性口碑评价网站上,一些商家也会或多或少遭遇类似恶意差评的情况,而这些恶意评价,可能导致许多商家的巨额投入血本无归。
还有,在一些汽车论坛上,不同汽车品牌之间通过恶意评价对方产品性能,互相恶意诋毁的事件也屡有发生,让许多网友大呼“不知道该相信谁”。
客观上,评价体系推出的初衷就是让产品得到更多的解读,让消费者有更多的购买参考,而如今,这样的初衷是否还在,这样的规则是否可取已经引起人们深思。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就曾专门撰文指出,“恶意差评不仅侵犯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更侵犯互联网公平交易的秩序,损害了电子商务的营商环境,对整个经济健康发展来说是一块毒瘤。”
立法规制有待完善
针对恶意差评,如何合理合法规制,已经成为业界、管理者与经营者共同关注的难题。
近年来,我们的确能看到各大网商平台在治理此问题上花费的心思,致力于消除恶意差评的负面影响,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消费者的想法是一致的。
比如,阿里巴巴在不断尝试完善平台管理流程,升级评价体系,并推出一系列处理恶意差评的举报机制;豆瓣在遭遇恶意差评刷分的质疑后,也回应修改了评分机制,剔除恶意差评影响;美团也为商家提供了投诉举报按钮,商家可以将疑似恶意差评提交给平台进行处理。
针对差评的处理难点,比如在如何界定是否为恶意差评的概念上,一些网商平台也在尝试出台一系列合理鉴别措施。例如,阿里巴巴于2012年推出了大众评审机制,率先将陪审团模式运用至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中,把类似于不合理评价等一些难以判定的问题摆在普通用户的面前,用大众的朴素认知来判断究竟是否合理;微信将这一模式引入来判断“洗稿”问题;滴滴上线了公众评议会,试图通过邀请公众共同参与,群策群力解决行业的一些难题。
但是,客观形势是,这样的问题解决仅仅依靠互联网企业自治是远远不够的。高艳东指出,在治理恶意差评上,一方面需要行政部门更新理念,对恶意差评行为的危害性要给予重视,加大对恶意差评的执法和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治理的不断完善,针对恶意差评的严重程度,从行政处罚到刑法规制给予完整覆盖。
对于网络评价问题的规范,有关立法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试验,比如,前不久刚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39条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评价。规定的出台就曾遭到过质疑,一些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反而会给恶意差评带来许多利益空间。许多网络商家表示,他们虽然理解管理者的初衷,可是这样不恰恰给平台对于差评铲除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吗?
对此,刘晓春也表示赞同。她表示,这样一刀切的评价管理方式的确值得商榷。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也是为了更好地净化平台评价体系,可是并没有考虑的恶意差评该如何快速有效打击的层面,建议应该设置相对合理的标准,既能够保护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又能有效剔除那些恶意差评的行为。
“在电子商务法具体落地的过程中,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辨识出其可能带来后果的同时,建构一系列弹性规则来缓冲不良后果的产生,给予平台自治一定的空间,抑制恶意行为的进一步泛滥,进而为创设更加良善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刘晓春说。原标题:网络恶意差评行为引关注 立法规制有待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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