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成“创作”主体,版权问题何解

2019-05-23 12:04发布

□本报记者 尹琨

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现场。 本报记者 尹琨 摄

目前,人工智能产品已经在许多领域被应用。 本报见习记者 隋明照 摄

5月16日,微软在京揭晓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最新掌握的能力。随后,微软小冰从中央美院“毕业”,即将举办画展的消息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朋友圈形成刷屏之势。继写诗、唱歌之后,小冰解锁的绘画技能,再一次刷新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认知。

在人工智能创作越来越普遍的当下,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被不断提及。比如,“西窗楼角听潮声,水上征帆一点轻。”这首由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的诗歌,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它的著作权属于谁?小冰此前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由出版社出版之后,小冰就是这本诗集的著作权人吗?围绕这一系列问题,在不久前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办的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与业界代表展开热烈讨论。

人工智能有署名权吗

——可以署名,建议署名权与著作权分离

“《著作权法》的两个基本问题是作者和作品。其中,作者是具有独创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作品则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需要基于人工智能的分类来讨论。与弱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相比,强人工智能因为具有一定自主控制能力和与自然人高度相似的独立神经反应系统,可以纳入著作权讨论范围之内。

目前,属于《著作权法》中作者范畴的,不仅有原始作者,也就是自然人,也有拟制作者,即经过法律规定确认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拟制作者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从法理上是没有障碍的。”张平认为,从作品的角度来看,经过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也比一些自然人随意的涂鸦更像作品。

会上,张平与听众分享了人工智能在绘画、创作诗词与音乐等领域的运用。在绘画领域,一幅埃德蒙·贝拉米的男人肖像图,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画作中,这名男子身型肥胖,面部特征模糊,显示了人工智能在朦胧画方面的功底。还有前文提到的人工智能以“西”“水”“清”“只”四字开头,生成与宋词人秦观的《金山晚眺》同名诗词,更是让人难以分辨哪首是自然人创作,哪首是机器写就。

“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当我们对人类创作还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难以分辨时,署名就显得非常重要。”张平表示,只有通过署名,才能知道谁是真正的作者。此外,《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护著作权,防止剽窃与抄袭。“如果是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生成物,而由人类署名,算不算抄袭?因此,应该给人工智能生成物署名。”张平进一步说道。

为此,张平建议《著作权法》修订能够把署名权与著作权分离,突破目前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限制。她同时指出,在书画领域,人工智能在深度学习后对人类创作风格进行模仿,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会对名人作品造成冲击,这是应在著作权立法、司法层面予以关注的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物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需结合具体问题进一步分析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看来,从法学中“创造”的角度来看,由于著作权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需要进行一定的取舍,这个取舍的过程就能确定权利。“对取舍的判断是随着技术和艺术实践的发展而变化的。”李琛说,“比如摄影刚出现的时候,人们对照片是不是作品同样存疑,因为不同于绘画创作,摄影过程中影像的生成是由机器完成。但照片后来之所以被认定为作品,因为它是由人类选定拍摄对象及拍摄角度,是经过取舍后的产物。“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工智能表达过程中的人工干预,就有可能被纳入“创造”的概念里面。

当然,“创造”只是权属确定的依据之一,李琛进一步指出,在确定权属是人工智能的设计者还是使用者的时候,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人工智能设计者自己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表达,容易满足著作权的取得条件。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把人工智能作为创作的辅助工作,添加明显的取舍,也可以取得著作权。而对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通过简单指令生成的表达,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从网络文学领域来看,阅文集团法律顾问文静也指出,文学作品的价值在于情感和价值观的传递。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还依赖大数据算法,在情感和价值观传递方面比较弱。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对此表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到底要不要保护,更多要做具体的判断与衡量。“也就是看它是不是有利于创作和传播,如果有的话就去保护,没有的话要受到限制。”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谁

——生成高度智能化产品,机器人或可登记并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生成物到底有没有著作权?目前业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一致。持反对意见的一方认为机器生成物的独创性不如人类,持赞同意见的一方则表示其不但有著作权,还要归机器人的发明者所有。

围绕正反方的不同观点,社科院创新工程执行研究员杨延超表示,机器人写作目前多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用来撰写专业领域的代理文件。虽然机器人完成后还需要律师修改才能使用,但却极大地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特别是通过大数据对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说服法官案件应该往哪个方向判决时,机器人写作的优势较为明显。”杨延超表示,从独创性来看,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不断训练,可以写出更加丰富的内容。

著作权归机器人发明者所有是杨延超在实践中认为值得商榷的地方。“在实验中,虽然构建了机器人的算法和神经网络,但它最终能写出什么样的东西,我们是不完全知道的。”杨延超表示,尤其是它基于现有的判决和材料,经过大数据分析整理最终形成的内容无法完全预测,因此著作权归机器人发明者不尽合理。

对此,杨延超建议可以借鉴欧盟解决此类问题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由机器人享有著作权。前提是机器人生成的东西具有高度智能化的独创性,就可以通过登记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将如何影响《著作权法》

——能否将现有由自然人创设的权利体系套用在机器人上值得讨论

会上,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文杰的发言引发与会人员思考。在他看来,目前对于人工智能创作问题的讨论,一个弊端是,总是从自然人为自然人创设的权利体系出发。“当机器成为‘创作’的主体时,还能把传统关于人的自尊、人与作品情感间的维系等那些本来只用在自然人身上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理论去套今天新的现实吗?”刘文杰认为,这是法律界亟待考虑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同样提出,人工智能是一个会“刻意”研究知识是如何产生的学科,所以它在认识论的角度或将为司法提供新的思考角度。蒋舸同时提出,尽管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是它会对社会结构带来冲击,也会改变社会对很多事情的看法与判断。随着人工智能进一步的发展,它会给法律提出更多来自价值方面的挑战。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说到底是价值层面的选择。”蒋舸表示,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激励功能来看,传统认为只要客观上看起来丰富多彩、结构完善,能为社会带来福利就是作品,要给它的生产者以激励。法律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当需要给人工智能生成物一个产权性质的激励时,人工智能也会被赋予更多的权属地位。

不过,尽管人工智能被称为闯进法律界的“一头大象”,李琛表示不必对其感到焦虑,因为人工智能的优势在于“深谙套路”,其生成的表达往往不是稀缺的。当经过市场的筛选后,人工智能生成的“平庸之作”,也就不会引发太多的著作权纠纷。她同时提出,法律并不能直接调整技术,只是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人工智能对社会关系的影响程度还需观察,不能先于社会关系调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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