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监管政策的演变历程

2019-01-09 05:57发布

汇业海关律师近日在跨境投资热线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发表了有关跨境电商新政与前景展望的话题,具体如下:

第一、中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政策回顾: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中国的跨境电商新政经历了如下历史演变:

1、民间自发。

2014年以前,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渠道,供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境。那时,跨境电商主要借用行邮渠道进口销售商品,之所以说借用,因为行邮渠道传统上是供亲友往来、邮件往来的个人物品进出口渠道,所以行邮渠道也被海关称之为非贸易渠道,严格来说零售贸易商品从行邮渠道走,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海关并没有绝对禁止这种方式,即虽然进出口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只要买方进口后自用,还是认为属于个人物品,因此海淘模式就具有了存在空间。但是由于行邮渠道有一条基本规则,就是进出口物品必须符合自用合理数量,也就是说,除了进出口的物品要自用,数量上也有一定限制,不能无限扩大。但是这个原则有一个极大的缺陷,就是太抽象,在执法实践中不容易具体把握,尤其在跨境电商物品海量出现后,执法争议更为突出。比如我从美国亚马逊购买2个IPHONE,一个家里用,一个公司上班用,你能说不是个人自用吗,能说不是合理数量吗?进口商品千差万别、层出不穷,海关也没有办法对每个商品界定自用合理数量标准。

2、官方介入。

2010年海关总署发布了43号公告,公告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请注意,这个限制是指可以按照行邮渠道进口的限值,不是说1000元以内就可以免税。只有50元以内的税款可以免于缴纳。另外,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这样海关通过价值限定,部分解决了自用合理数量的问题,比如Iphone手机一般在4000-5000元,那么按照公告的1000元标准就只能从跨境电商处购买一台,超过就按照货物征税,或者退运。现在境内个人向境外跨境电商——比如美国亚马逊——购买商品,仍然适用这条规定。当然,在1000元之内,还是要受到自用合理原则约束,比如100元一双鞋你买10双,虽然在限额之内,海关可能就会认为具有商业嫌疑,违背了自用合理限制。

3、独立成型。

2014年起海关总署对中国境内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设立了专门的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也就是进出口渠道,分为保税网购模式和直购模式,网购模式就是把成批商品预先进口到保税区,网购时直接从保税区出货,直购模式类似于过去的海淘模式,网购下单后商品从境外运至境内买方。进口政策上没有超出43号公告的范围,主要规则有:1、要求跨境电商企业专门向海关备案。这个备案需要递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所以我们说海关意义下保税模式和直购模式只适用于境内企业。2、要求订货流、支付流、物流需要在报关前传输至向海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流合一3、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使用报关单,原来使用行邮渠道进口是没有报关单的,有了报关单对企业退税和收付汇提供了便利。4、进口货物可以汇总征税,出口货物可以集中申报。

第二、 跨境电商新政的三大转变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境内跨境电商的征税、监管方式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可概括为三大转变。

1、管制模式转变。

管制就是什么东西交税也不能随便进出境,行邮管制与贸易管制是不同的,新政前跨境电商进出口物品按照行邮管制来管理,禁止限制主要包括枪支、毒品、假币、非法出版物、文物等社会管理意义上的物品,但是新政以后要按照货物贸易管制来管理,贸易管制牵涉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保护,所以范围就要大的多,主要的管制方法是许可证配额管理,由于境内个人一般无法拿到许可证,因此在跨境电商商品清单中去除了许可证配额商品,好在这些商品本来就不是跨境电商的重头,2016年新政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对于原来不需要商检的商品,提出了商检要求,比如化妆品、保健品等,这些商品通过商检的前提是取得食品药监局的备案,这无疑增加了普通跨境电商的进口难度,这个问题还是会影响跨境电商的运营。另外值得重视的,海关一般不对行邮模式下的物品开展稽查,但是现在跨境电商被归为货物类,使得海关对跨境电商实施稽查成为可能。

2、税制方式转变。

2016年新政规定: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这种税制的特点:一是这种税制类似于贸易税制中的暂定税率,但是,不同于贸易税制的是,它取消了贸易税制下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额度。免税额度是关税税则决定的,所以其实他与贸易税制还是有区别的,有人称之为跨境电商税。二是违规风险反而小了,现在一般贸易很多违规案件都是归类错误导致漏证漏税,由于跨境电商税率相对固定,因此一般不会因为归类错误导致漏税。三是与跨境电商过去适用的行邮税制相比较,很难绝对的说哪种税制税负更低,这要结合不同商品以及商品不同价格区间来比较。但是肯定有部分商品由于新政的原因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从而价格产生明显上涨。

3、限值额度转变。

2016年新政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后调整为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后调整为26000元)。显然限值额度较43号文的1000元规定有所增加,但是新增加了年度交易限值。

三、跨境电商前景展望

1、从政策层面看,国家支持跨境电商长期健康发展的政策风向没有变。

2016年新政之后,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在相关言论中仍然着重强调跨境电子商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的继续发展、长期健康发展。

2、从产业管理层面来看,国家自2014年以来,实施了跨境电商备案登记制度,进境商品备案制度,境内跨境电商的销售、支付、物流等运作均有效掌握在政府监管之下。熔断境内跨境电商体制,只会使更多消费者重归境外海淘代购的老路上去,致使体量庞大的跨境购物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

3、从经济发展层面来看,跨境电商有利于扩大国内消费,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这些促进因素从今天来看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4、最后我们觉得跨境电商是有内在自发生命力的商业模式,有生命力的事物不是一两项政策就能将其消亡。新政代表的是面对创新模式时政策实验期带来的阵痛,中国没得向其他国家学习,因为世界各国都还没反应过来——跨境电商与专家们所熟悉的国际贸易完全不是一回事。传统的国际贸易是国家主导,靠贸易协定,靠关税、靠汇率、靠各种非关税壁垒来掌控;跨境网购怎么管谁都不知道,谁敢说我的管理措施就是对的、就是被自己的国民和其他国家所接受的?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而兴起的跨境网购,完全出自底层民间,它看似草根、零散、不成规模,但是它有两点意义让我们必须高度关注:一是它代表未来趋势,二是它自带“普惠”、“自由”属性,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做法、规则格格不入,它游离于贸易协定之外,但是它把贸易壁垒撕得千疮百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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