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 吴限)个人“海淘”支付环节未来将变得更加便利。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将被允许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管理办法》所指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据了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其次,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另外,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据了解,为了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外汇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外汇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管理办法》,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管理办法》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