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500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019年第一批扶持计划!-亿企办

2019-03-26 04:28发布

申报时间:3月22日至4月22日

最高资助:1500万元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提升项目)

(一)重点支持领域

1.下一代信息网络领域。

2.移动互联网领域。

3.物联网领域。

4.卫星应用领域。

5.平板显示领域。

6.集成电路领域。

7.新型元器件领域。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前资助。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案例不少于5个(附成果转化合同或协议)。

3.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4.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已于2019年4月22日前获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5.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6.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7.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8.申报项目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不低于5亿元(集成电路设计领域不低于1亿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9.申报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建设期不超过3年。

10.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1.下一代信息网络领域。

2.移动互联网领域。

3.物联网领域。

4.卫星应用领域。

5.平板显示领域。

6.集成电路领域。

7.新型元器件领域。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补助。按照“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现场核查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项目单位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已立项项目不予资助。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项目单位须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集成电路领域不低于3000万元)。

3.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6.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7.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建设期不超过3年。

8.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2019年1月1日。优先支持新开工建设项目,截至2019年4月22日,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9.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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