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项某在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现金、购物卡等形式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
11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的一份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文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行贿方是来自国内各省市15家车企的工作人员,包括奇瑞新能源、比亚迪、众泰新能源、广汽新能源、上汽集团乘用车分公司、北汽新能源、吉利汽车研究院、长城汽车、长江汽车、东风特汽专用车、申龙客车、郑州宇通客车、成都大运汽车、金龙联合汽车工业、上海循道新能源有限公司。
澎湃新闻记者向部分行贿车企咨询行贿的具体情况时,均被回复称刚刚知道这件事,内部还在进一步核查中。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官网介绍显示,其全称为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于2014年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批复成立,并负责业务指导。由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原“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交大教育发展基金会,以及上海市嘉定区光彩基金促进会四家单位发起成立。
官网资料显示,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是上海市唯一的新能源汽车及其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分析机构。主要职能为:采集上海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数据,开展消费者驾驶行为与充电行为的研究,为全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政策制定与评估以及充电基础设施网络规划提供咨询服务与决策依据等。
多份官方文件也提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截至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车辆接入现状数据显示,接入车辆数248095辆,接入车企数117家,接入车型数702款。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0114刑初1015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三部刑诉[2019]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项某由国有独资公司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至民办非企业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担任综合部主管期间,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
具体来说,这7次受贿行为中,金额最高的一次是2万元:收受奇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2万元;金额最低的一次是,收受广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的现金0.2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2017年9月起,被告人项某与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先后担任该中心数据质量监测总监、车企管理部副经理,其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至2018年6月间,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8万余元。
这涉及13次行贿,其中,金额最高的一次是:2017年10、11月,其收受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该公司合作伙伴张家港富瑞氢能装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的现金合计6万元。金额最低的一次是:2017年9月,其收受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海涛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0.3万元。
裁判文书披露,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项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委员会办案点,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到案后亦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项某已退缴了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项某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认为,项某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项某在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又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在非国家工作受贿犯罪中,也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亦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项某的前科情况、收受贿赂的次数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对辩护人关于项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
一,被告人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另一份裁判文书显示,项某一度进行了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02刑终1439号显示,原审被告人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项某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项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