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助贷业务模式
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机构利用自身掌握的获客、风控及贷后管理优势,向资金供给方(例如商业银行等)推荐借款人,并获取相关服务费的业务。与借款人自己去传统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相比,通过助贷机构时间更短、效率更高。
早期的助贷业务主要采用信贷工厂模式。这种手工作坊式的助贷模式随着业务规模扩大日渐不能适应发展需要。
2015年以来,助贷业务凭借人工智能、大数据征信等金融科技发展,利用数字化风控和信贷决策技术进行服务和业务创新,生机再现。目前,助贷行业呈现技术专业化、模式多样化和产品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其业务和专业类型主要包括联合贷款、风险分担和技术输出及服务等。
其中,涉及联合贷款业务模式的助贷机构主要是在(数字)普惠金融领域具有专业优势的持牌金融机构,利用其专业和牌照优势与传统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技术、业务和数据信息等多方位的合作和联合,风险和收益按比例公平分担;涉及风险分担业务模式的助贷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等,它们利用自身的保险和担保等专业技术优势,为商业银行等资金供应方提供风险缓释,帮助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实现对次优客群的下沉;还有一种比较典型的方式是以金融科技公司为代表的风控技术型模式,它们综合运用自身技术、信贷和渠道等诸多方面优势特点,向中小银行等机构输出金融科技和风险管理能力,为中小银行等机构提供业务咨询、系统构建和协助风险评估服务。
在普惠金融领域深耕细作
助贷作为金融科技在信贷领域的典型实践和应用代表,通过助贷机构提供导流、风险审核与贷款定价、贷后管理等部分或全部环节,为银行、信托和小贷公司提供技术、方法、理念以及渠道、客户支持和服务,提高金融普惠性,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和服务精准度。助贷模式之所以在金融市场兴起,主要是契合了贷款机构和助贷机构双方需求,解决了双方的痛点,才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合作模式。
对于贷款机构来说,多数传统持牌贷款机构的痛点在于缺乏场景与数据,获取优质信贷资源不足,线上获客能力相对较差。从数据来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银行依赖线下网点的传统获客方式开始出现“乏力”。
由于银行体制及线上场景、数据的限制,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面对内外部的竞争压力,其在线下获取信贷资产的机会十分有限,转型线上获取优质信贷资产就成为了突破瓶颈的重要途径。此外,中小银行借助助贷业务获得了大量个人消费金融贷款数据,可逐步构建自身核心零售业务体系。
对助贷机构来说,其痛点在于资金来源有限和缺乏放贷资质。助贷机构多脱胎于金融科技领域,经过几年发展,在互联网获客、大数据风控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发展壮大后,或因缺乏放贷资质,或因缺少资金,其发展遭遇瓶颈。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行业优势,加强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在普惠金融领域深耕细作是助贷业务发展壮大的不二选择。
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助贷业务正迅速兴起,涉足其中的不仅包括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翘楚,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参与其中,服务普惠金融的发展方向也得到监管部门认同和肯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助贷业务毕竟是新生事物,其发展模式、监管机制、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有待完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处于空白。
现阶段,助贷业务发展对于金融监管主要挑战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利用助贷进行监管套利,不利于金融稳定。有金融机构可能不当利用助贷工具,进行不合规和不合法经营。今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要求农商行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专注服务本地,下沉服务重心。助贷本是有助于推动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扩大金融服务范围的好工具,但如若边界不清,过度分担银行等资金方自身本应承担的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能力,造成中小银行不当利用助贷工具做大规模、跨区域经营,就会给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带来风险隐患。监管并非反对助贷,而是反对助贷被用于跨区域经营。
二是助贷业务发展可能会模糊金融业务发展边界,增加金融监管的复杂性。根据当前的监管规定,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不能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助贷机构,同时,助贷机构应向放贷金融机构开放必要的风控数据。然而从金融业与科技融合发展来看,金融业务边界的模糊化是大势所趋。对于助贷业务来说,如果资金供应方是中小微银行金融机构,在当前条件下,一些举措可能无助于这些中小银行在短期内建立起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风控和信贷决策等核心系统,而且可能会掐断银行资金流向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渠道,影响助贷机构和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
三是助贷尚未形成统一监管协调架构。目前,各地银保监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助贷信贷业务的指导与监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则负责助贷机构助贷的业务与风险监管。同时,各地互联网行业协会、小贷行业协会则对助贷机构进行合规审查和日常管理。尚未从整个助贷行业层面上,形成统一、协调的监管架构,政出多门,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存,造成监管职责不明,影响监管整体效能。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 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中“关于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条款规定,从银行等资金供应方角度,明确要求银行在开展助贷业务中需要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清晰界定合作中的权责划分,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信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审慎办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
笔者认为,这既是监管部门对助贷业务的认同和肯定,更是对当前助贷业务发展的鞭策。助贷是金融产业分工细化与合作深化的必然结果,能有效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作为金融创新,助贷突破了现有监管的框架,踏入了监管空白地带,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同时助贷作为有益创新,属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需要加大创新力度,趋利避害,去伪存真,推动助贷业务健康发展。这也是当前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服务实体和小微经济的重要体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 黄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