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的问题与如何正确申报进口,我已经写了一些模块。
假设如下目录结构:
main_dir/
__init__.py
module_A
sub_dir/
__init__.py
module_B
module_C
使得模块B和C都是相同的子目录相对于模块A.在
模块B的进口C.模块A有时出口B.
因此,在模块B,采用import module_C
工作的罚款。
而在模块A,采用import sub_dir.module_C
工作正常。
然而,在模块A中,使用import sub_dir.module_B
导致一个ImportError no module named 'module_C'
,因为乙出口C.
我假设我可以改变B到import sub_dir.module_C
,但我不想这样做,因为那会打破我的时候B中直接启动,而不是从A.进口乙
什么是正确的方式(S)来处理这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