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蓄电池文章来源自:工信部
2019-10-11 09:25:37 阅读:51
近日,工信部对2016年公告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下称《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条件》修订稿中,在对于综合利用企业“技术、装备和工艺”的总体要求中,新增了一条:
“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辅助设施设备。”
在提及无法处置“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时,也要求企业在“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时,同时“做好跟踪管理”。
此外,在“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条款中,从此前的“建立完整的可追溯体系”升级为“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产过程管理体系”,从而有利于建立起更加完整和成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
《规范条件》修订稿也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环境保护要求”条款里,单独针对“气体”增加了更加详细的处理要求:
“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残余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在“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条款里,特别增加了一条对运输提出的新要求:
“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尽量保证其电池结构完整,运输前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特性进行分类,按照相关标准采取对应的运输方案,具备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在节能环保方面,《规范条件》修订稿首次对锂元素的回收率提出规范——不低于85%,并要求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
为避免一些发展模式粗放、技术工艺落后、环保意识薄弱的回收“小作坊”影响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规范条件》修订稿升级了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