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新规: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万,游客自身违规造成损害平台不担责

2019-10-10 18:30发布

随着在线旅游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但大数据杀熟、虚假信息、不合理低价游等平台乱象也层出不穷。10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在线旅游经营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其中提出,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款50万!

《暂行规定》依法明确了需要取得许可的在线旅游平台运营者范围,强化了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同时,《暂行规定》提出,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在线旅游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资质进行审核,或未能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大数据杀熟最高罚款50万

与传统旅行社相比,在线旅游经营者信息化程度更高。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大数据杀熟、虚假预定、平台内容真伪难辨等。针对这些新情况,《暂行规定》进行了明确要求。

针对最受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违反相关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

针对一些平台“删除、隐匿差评”等问题,《暂行规定》指出,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游客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游客做出评价。

同时,在信用监督方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还将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游客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害平台无责

《暂行规定》除了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平台责任进行规范外,也对游客责任进行了界定。

《暂行规定》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还对平台制定了“先行赔付”原则,如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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