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网站获悉,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
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但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文旅部指出,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相关报道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个别企业和平台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行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文旅部表示,为凸显在发展中依法规范、在规范中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将互联网领域新立法具体化到在线旅游行业实践中,并充分反映出在线旅游行业发展特点,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夯实平台主体责任”等原则。
《暂行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其中,《暂行规定》将虚假预订、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问题,《暂行规定》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违反该规定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给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暂行规定》还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夯实了平台主体责任,并明确了平台连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对平台做出了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也强调了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发生时,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救助义务,未及时救助造成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针对游客自损而所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暂行规定》中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真真
编辑 李铮 校对 郭利
图片 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