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发布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暂行规定》将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在“运营”中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
关于虚假预定,《暂行规定》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关于不合理低价游,《暂行规定》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关于价格歧视,《暂行规定》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暂行规定》在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设置了几大抓手:第一,依法明确了需要取得许可的平台运营者范围。第二,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夯实了平台主体责任。第三,明确了平台连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对平台做出了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
此外,《暂行规定》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立法思维,将几种情形下的游客自损列入自行承担责任范围。同时,也强调了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发生时,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救助义务,未及时救助造成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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