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0月8日讯10月8日,记者从工信部官方网站获悉,近日工信部对11家机动车生产企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这11家被处罚企业中,包括山东鸿运达专用车有限公司、山东巴士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2018年8-12月,工信部开展了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期间发现山东鸿运达专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ZZK9403CCY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山东巴士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HB4000DZK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工信部抽检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MXH9400CCY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时,公司存在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形,私自损毁样车封条并更换ABS系统控制单元、传感器线束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等关键零部件,致使送到检测机构样车与现场抽查样车不一致。
除了上述山东3家公司,其他8家被工信部处罚的企业分别为:长春扶桑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河南豪骏专用车车辆有限公司、河南皇马车辆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大志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河南丰收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对这11家机动车生产企业,工信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产品,并撤销产品《公告》;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详情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9〕004号
被处罚企业:山东鸿运达专用车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梁山县徐集镇工业园区
2018年8-12月,我部开展的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确认你公司生产ZZK9403CCY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ZZK9403CCY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2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9〕011号
被处罚企业:山东巴士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澳柯玛大道与沿河路交汇西北角
2018年8-12月,我部开展的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确认你公司生产的HB4000DZK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HB4000DZK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2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9〕012号
被处罚企业: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济梁路66号
2018年8-12月,我部开展的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抽检你公司生产的MXH9400CCY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时,你公司存在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形,私自损毁样车封条并更换ABS系统控制单元、传感器线束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等关键零部件,致使送到检测机构样车与现场抽查样车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MXH9400CCY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26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