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微网消息(文/西农落)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软件公司)与被告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三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三原告请求确认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侵害被告享有的3项发明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南京中院不予支持。并对原被告双方所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条件作出了确认。
据悉,在该案审理中,双方争议的核心为许可费率。
就此,南京中院对华为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进行了确认:单模2G或3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单模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225%;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18%,并且华为公司仅需就一件专利技术方案的4G移动终端产品向被告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许可费率。
据悉,康文森公司为坐标卢森堡的专利许可公司,拥有数千件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其大多数专利来自诺基亚。
此前,康文森公司曾因SEP专利许可费率纠纷,将华为、中兴诉至英国法院。要求英国法庭判定华为技术公司及其英国关联公司侵犯其4件英国专利,并请求法庭裁定裁定其全球专利包的全球FRAND许可费率。
此后,华为、中兴在南京、深圳针对康文森公司发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并请求确定专利许可费率,同时针对康文森公司持有的多件中国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
华为诉康文森案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怠于针对其中国专利在中国行使诉权的行为,导致三原告制造销售华为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也使三原告的商业经营决策和计划受到严重影响,直接导致三原告经营困境和损失的发生。
同时,原告提出,包括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 ZL200680014086.7等专利在内的被告诸多中国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且不属于3GPP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没有遵守FRAND义务(公平、合理、无歧视)。
原告共提出了三点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三原告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侵害被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发明专利权;2.请求就被告所有以及有权做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3G、4G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原告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要专利,判令确认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对原告产品的许可条件,包括费率;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三案诉讼费。
被告的答辩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提出诉讼的三原告中,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公司并不是适格的原告;2.原告所提出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这两项诉讼请求二者之间没有联系,应当分案审理;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涉案专利已暂时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无效,法律状态没有最终确定,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据了解,该案仍在上诉期内。(校对/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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