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人寿”来了?申通再向保险业发起攻势

2019-09-24 06:27发布

“新浪人寿”来了?申通再次向保险业发起攻势!联合方背后浮现阿里身影,能否获批仍存变数

时隔两年,申通快递再次宣布拟设立保险公司。

日前,申通快递发布公告称,拟设立新浪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且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下称“新浪人寿”),注册资本15亿元。

“二者的结合应该可以有很多的想象空间和发展机会。”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物流行业拥有接触大量C端客户的场景,而客户流量和接触场景是保险非常稀缺的资源。不过鉴于目前监管环境,能否获批仍存较大不确定性。

联手新浪

对于设立新浪人寿的目的,申通快递明确表示,这是公司推动实业与资本“两轮驱动”、构建快递、国际、金融、数据和供应链等业务板块,实现公司以快递业务为核心,以新业务发展为辅助的多元化战略布局,不断地为公司注入发展的新动能,最终实现以快递业务为核心的国际化综合物流服务集团企业的宏伟目标。

申通快递在公告中称,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拟联合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占比30%,下称“微梦创科”)、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占比20%,下称“银泰集团”)、宁波禾元控股有限公司(占比18%)、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占比12%)、五方天雅集团有限公司(占比8%)一起发起设立新浪人寿。新浪人寿注册资本为15亿元,申通快递拟以自有资金1.8亿元出资,占新浪人寿总股本的12%。

值得一提的是,天眼查显示,第一大股东微梦创科为新浪微博的独立注册公司,于2010年8月9日成立,2010年10月11日在北京海淀区注册。也就是说,其为新浪微博的运营实体。这也是此次新设立保险公司暂命名为“新浪人寿”的原因所在。

阿里系身影

有意思的是,此次发起设立的股东方中,大股东新浪、二股东银泰投资,以及四股东申通快递,其背后都有阿里系身影。

公开消息显示,2013年4月29日,阿里巴巴和新浪微博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协议,阿里巴巴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以5.86亿美元购入新浪微博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和普通股,占微博公司全稀释摊薄后总股份的约18%。同时,新浪授予了阿里巴巴一项期权,允许阿里巴巴在未来按事先约定的定价方式,将其在微博公司的全稀释摊薄后的股份比例提高至30%。截至2019年3月31日,阿里巴巴为新浪微博第二大股东。

另外,阿里巴巴目前持有申通快递大股东德殷德润49%股权,且未来有望控股申通快递。

7月31日,申通再度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德殷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德军和陈小英与阿里巴巴签署《购股权协议》,并且授予阿里巴巴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德殷德润51%的股权,以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或恭之润届时持有的16.1%的申通快递股份。若阿里巴巴全部行权,申通实际控股人将发生改变。

至于银泰集团与阿里巴巴的关系也是颇让人寻味。

自2014年开始,阿里巴巴便开始筹划入局银泰;2015年6月,银泰商业宣布将与阿里巴巴全面融合;2015年7月,阿里巴巴持有银泰商业32%股权,成为其单一最大股东;2017年5月,阿里巴巴私有化银泰商业。此后,银泰集团实控人沈国军开始与阿里巴巴的投资布局保持一致,先后出资菜鸟网络、云峰基金、湖畔大学等。

二次布局保险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发起设立新浪人寿,已经是申通快递第二次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2017年10月,申通快递曾发布公告称,拟联合圆通快递、中通快递、韵达快递等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中邦物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邦物流保险”),注册资本金总计10亿元。

据彼时申通快递公告披露,中邦物流保险在成立初期将以物流行业的保险需求为主,销售各类货物运输险、车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及意外险等产品。

至于拟发起设立中邦物流保险的目的,申通快递表示,是公司推动实业与资本“两轮驱动”、实现构建公司“六大业务板块”良性生态圈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优化公司的经营结构、拓宽和丰富业务领域,推进公司在金融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这一举动曾被认为是快递公司集体对保险巨头的挑战。不过,时隔两年,中邦物流保险至今仍未获批,远低于市场预期。

周瑾认为,物流实质上是衔接商品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渠道和路径,而保险也是高度依赖销售渠道的行业,且商品和人身保险的需求端大多都是C端客户,因此物流和保险是有很多共性的。物流行业拥有接触大量C端客户的场景,而客户流量和接触场景是保险非常稀缺的资源,二者的结合应该可以有很多的想象空间和发展机会。

但是,此次拟新设立新浪人寿同样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周瑾坦言,在现在的环境下,监管部门对新设公司的态度会更加谨慎,尤其是公司的创新性是否可以给目前市场引入新模式,开拓新领域和发掘新市场,会是一项重要的评判标准。“如果没有规划清楚新的业务模式,只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很可能只是给市场增加了一个新的同质化竞争对手,对行业整体并没有好处,监管同样不会批准”。

本文源自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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