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9月6日在杭州召开,互联网领域的多个热门话题成为百余位法学专家、学者、产业界代表的研讨对象。其中,电商“二选一”的老话题又引发热议。
“二选一”的潜规则有悖于互联网的开放和包容,面对“二选一”的压力,一些经营者不得不“两害相权取其轻”,放弃自己在弱势平台的经营活动,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次互联网法治论坛上,有专家提到,长此以往,很有可能发生强势平台围剿弱势平台、平台经营者剥削平台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问题,严重的还会造成“平台丛林”现象,将平台经济发展成诸侯经济,这会严重损害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没有人愿意看到“平台丛林”现象的发生,“二选一”是不是构成了普遍意义上的“垄断”,学界还存在一些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商平台“二选一”属于圈占市场行为,即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貌似合法的合同对商家实施纵向约束,进而“独占交易”。一旦被平台独占,消费者就无法实现“货比三家”,当平台内经营者没有选择权的时候,消费者也失去了选择权。再进一步,“一家独大”时,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话语权便会彻底丧失,这明显伤害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正因如此,此次互联网法治论坛上,很多专家才强调,规制“二选一”,真的不能“再等等”了。
值得欣慰的是,法学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在限定交易案件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起步,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和省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不过,第12条的适用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各省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则由于国家层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已经修改而面临合法性的法理拷问;《电子商务法》的适用亟需跟进和激活,而《反垄断法》的适用则令人期待,需要结合个案进行评估,适当时候发挥其破局的作用。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在这次论坛上表示,“二选一”是强制交易,目的是排除竞争对手,这与反垄断法有较大的相关性。“这种损害商户、消费者和损害竞争的行为不应当继续下去。”王晓晔说,8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明确了“二选一”行为的违法性。反垄断法适用也不能再“等一等,看一看”了。
当法学业内人士把“二选一”当作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来看的时候,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电商平台“二选一”的现象或可得到更严格的规制,这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及消费者来说,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
(燕都融媒体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