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9-09-06 17:02发布

9月5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公开宣判,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的侵权责任。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本案系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2016年至2018年,李某某、刘某某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后,自行灌装并加贴标签,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公安机关对两被告立案侦查,现场查获、扣押“减肥胶囊”27瓶。经检测,这些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对人体具有危害,属于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

拱墅区检察院在办理辖区内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刘某某通过互联网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产品,其中大量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流向市场且难以核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构成侵害。经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因此,今年7月17日,拱墅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610400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8月28日,拱墅区检察院通过视频连线参与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系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的侵权责任。

四个首次

​➤ 首次实现公益诉讼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

案件从起诉、受理、立案到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再到最后宣判及判决书送达,全程均为在线办理,探索了公益诉讼审理的司法新模式。

➤ 首次明确了互联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保护范围

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对于公共利益核心内涵的认知,根据互联网消费公益诉讼的特点,明确公益保护的范围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该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 首次在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会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公益诉讼的赔偿制度予以解决。为实现对违法经营者的惩戒和震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对法律解释的理解,法院通过判决确定了检察机关在食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这有效地起到了惩治、威慑和预防作用,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警示潜在的其他违法行为人,保护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 首次探索了互联网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本案对互联网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难题进行深入剖析,对何为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是否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论证,建立诉讼标准,制定裁判规则,解决了互联网公益诉讼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今后的判决起到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拱墅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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