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 原告优酷胜诉

2019-08-12 06:01发布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近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告优酷胜诉,获赔3万元。

优酷起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由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优酷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为“青青酱”,观看量为6.9万。优酷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蜀黍科技公司辩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而且,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另外,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并且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图解电影”是静态图片,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后台记录仅载明被控侵权内容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邮箱、注册时间、上传终端手机IMEI号等信息,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集为真实用户所上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另外,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最终,法院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等因素,酌情判定原告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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