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修改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 拟将甲醇汽车等纳入

2019-07-09 18:53发布

每经记者:张蕊 每经编辑: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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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工信部就《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限为2019年8月9日。

工信部在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办法》自2017年9月发布和实施以来,在引导汽车行业提高节能技术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102.8万辆,连续4年位居世界首位;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持续下降,2018年行业平均油耗实际值降至5.80升/100公里,较2016年下降了10%以上,总体来看,基本达到了政策的预期目标。

按照《办法》的规定,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制定公布,同时,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记者注意到,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其中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在说明中,工信部指出,按照此前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中将甲醇汽车纳入《办法》的要求,本次修改了《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的定义,将能够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醇醚燃料是指由煤(包括原煤、煤层气、焦炉煤气等)通过气化合成低碳含氧燃料——甲醇、二甲醚(简称醇醚燃料)等车用清洁替代汽油、柴油的燃料。若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甲醇汽车将归属为传统能源汽车,而非新能源汽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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